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书的管理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社会团体颁发的、确认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上面载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等登记事项。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及变更等事宜
4、“证书”由本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本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及其他情况均为无效。
二、证书的使用
1、“证书”一般供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求其法律责任。
三、证书的审批
1、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本会秘书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2、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证书”一般供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求其法律责任。